学习园地
(第5期)
连云港丰达公路养护公司党总支 2017年3月29日
目 录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学习专辑
1、《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制定的基本思路
2、加强党内监督如何贯彻民主集中制?
3、如何理解信任不能代替监督?
4、如何理解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
5、如何理解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
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6、如何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7、为什么说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强化自我约束?
8、怎样理解党委监督在党内监督中的地位和作用?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问题导向,总结实践经验,围绕理论、思想、制度构建体系,围绕权力、责任、担当设计制度,强化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力求责任清晰、主体明确、制度管用、行之有效。主要把握了以下4个方面。
突出尊崇党章,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党章是党内根本大法,也是开展党内监督的根本依据。党的十八大通过的党章18处提到“监督”,对坚持民主集中制、明确党内监督的重点、加强党的中央组织等方面的监督、实行巡视制度等提出原则要求。《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将相关要求细化具体化,突出强调党内监督的政治性,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维护党章党规党纪、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情况强化监督,着力解决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问题。
突出民主集中制,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强化党内监督的核心。强化党内监督必须坚持、完善、落实民主集中制,把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有机结合起来,把上级对下级、同级之间以及下级对上级的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出来。《条例》一方面强调党内监督的权威和责任来自于党的组织,主要体现为自上而下,上级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另一方面强调支持党员干部广泛参与,自下而上提出意见、开展批评。抓好这两个方面,有利于解决党内集中不够和民主不够的问题,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全党团结统一和步调一致。
突出主体责任,强化担当精神。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 目前,党内监督存在的各种问题同一些领导干部不敢担当、怕得罪人,监督责任没有落实有很大关系。《条例》坚持权责对等,以监督责任为主轴,依据党章对党的工作主体的划分,明确了党的中央组织、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査委员会、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4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责任,规定了党委办公厅、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等工作部门的监督职责。同时,对监督发现问题和线索的处理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对纠错、整改不力的严肃追责,着力完善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机制。这些规定既有实体内容,又有监督保障,有利于促进各级党组织及其负责人扛起主体责任,瞪大眼睛、抓早抓小,把党内监督落实到日常管理中。
突出“关键少数”,重点盯住一把手。各级领导干部是“关键少数”,一把手是“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条例》明确把“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作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要求重点监督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议,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坚持谁授权谁负责、谁任命谁监督,围绕对一把手的监督设计制度,如规定,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定期同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就其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谈话”、“上级党组织特別是其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党内一定范围公开”等,确保其始终置身于党组织、党员和群众监督之下。
加强党内监督如何贯彻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也是加强党内监督的根本原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内监督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进行,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既突出了民主集中制在党内监督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又明确了贯彻民主集中制的主要途径和方式。具体从以下3个方面理解。
把握重心所在,把民主集中制贯穿党内监督始终。当前,民主不够和集中不够的问题同时存在。有的领导干部独断专行,搞家长制、一言堂,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党内民主得不到充分保障;有的党组织软弱涣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不到位。解决这些问题,关键是按照从严的要求,把民主集中制真正严格起来、执行下去。《条例》总则部分阐述了贯彻民主集中制的总体要求,主体部分分别对党的中央组织、党委(党组)及党的工作部门、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监督作出规定,既强调正确的集中,强化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自上而下的监督责任,又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发挥同级相互监督和自下而上民主监督作用,实现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各级党组织要抓好这些制度的贯彻落实,促使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努力形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压实主体责任,强化自上而下监督。党内监督的权威和责任首先来自于党的组织。党内监督第一位的是党委监督,党委要任命干部,更要监督干部。现实中,有的上级对下级疏于监督,该提醒的不及时提醒,该警示的不予以警示,该查处的查而不处;有的存在认识误区,认为党内监督影响效率、妨碍团结,搞文过饰非,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的奉行好人主义,监督下级怕丢选票,自上而下监督存在弱化现象。究其原因,与一些党组织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有很大关系。《条例》明确了各级党组织的监督职责,如规定“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加强对直接分管部门、地方、领域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等,促进任用干部权力和监督干部责任相统一。各级党组织要履行好主体责任,加强对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主要负责人要当好第一责任人,对党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政治生态负责,对干部健康成长负责,既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又把责任传导给所有班子成员,压给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确保监督责任落地生根。
发扬党内民主,发挥同级相互监督和自下而上民主监督作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除了自上而下的监督,同级相互监督和自下而上民主监督也至关重要。《条例》规定,中央委员会成员“发现其他成员有违反党章、破坏党的纪律、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应当坚决抵制,并及时向党中央报告”;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发现班子主要负责人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其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纪委加强对同级党委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使同级相互监督更加明确具体。规定党员履行4个方面监督义务,并要求中央政治局委员“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党内一定范围公开”等,为开展自下而上民主监督创造了有利条件。各级党组织要把督促党员履行义务和保障党员权利统一起来,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认真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等制度,保障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引导和鼓励党员讲真话、讲实话、讲心里话,充分调动党员参与党内监督的积极性。
如何理解信任不能代替监督?
党组织选任干部,体现了党的信任、人民群众的重托。每一名党员干部都应该珍惜这份信任,把为党和人民事业无私奉献作为人生的最高追求。党员干部的成长,离不开信任,更离不开监督。《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把“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作为重要原则,有针对性地设计监督制度,体现了监督和信任的有机统一。具体从以下3个方面理解。
增强监督意识。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条例》指出:“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这就告诉我们,党内监督面向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党内不允许有不受制约的权力也不允许有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我们党是执政党,领导干部手中掌握着或大或小的权力,面临着形形色色的诱惑,往往会成为被“围猎”的对象,如果不加强监督,就很容易出问题。一些领导干部走上违纪违法道路,有理想信念动摇、纪律意识淡薄的原因,也有日常管理监督不力的原因。信任不是不要监督,监督也不是不信任干部。
完善监督制度。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最重要的是靠制度,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条例》针对党内监督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着眼于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规定了巡视巡察、组织生活、党内谈话、考察考核、述责述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等监督制度。比如,针对党内监督系统性、经常性、有效性不够的问题,要求“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针对履行主体责任缺乏硬性规定的问题,规定“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针对监督发现问题纠正整改刚性约束不足的问题,强调“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到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加强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査”。各级党组织要进一步细化完善、严格执行党内监督各项制度,防止“破窗效应”,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加大监督力度。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管”和“治”都包含监督。《条例》指出,“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党组织对党员干部要政治上激励、思想上关心、工作上支持、待遇上保障、心理上关怀,让他们安心安身安业,同时又不能放手不管、疏于监督。在全面从严治党形势下,要不折不扣落实《条例》,不断加大监督力度,在严管中体现厚爱。要强化日常监督,既抓“八小时之内”,又抓“八小时之外”,及时了解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抓早抓小、抓常抓长,拧紧管党治党的螺丝。要抓好事前和事中监督,落实《条例》关于“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纪律检查机关“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等规定,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把隐患清除于未生之时。要消除监督盲区,推进巡视和派驻监督全覆盖,使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关键岗位领导干部都能受到严格监督。
如何理解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根据党中央要求、形势发展和实践需要,规定了党内监督的8项主要内容,其中坚持民主集中制、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密切联系群众、廉洁自律等内容沿用了《条例(试行)》的规定,其他内容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探索。这些内容可从以下3个方面理解。
把握了根本依据。党章党规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中关于党内监督的要求,是《条例》确定党内监督内容的根本依据。比如,党章规定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党的建设必须坚决实现的四项基本要求之一。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党要管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管起,从严治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严起,要把开展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作为党的建设重要任务来抓。《条例》把“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等情况作为党内监督内容,抓住了党内监督的关键。又比如,党章规定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是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不能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条例》把“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等情况作为党内监督内容,自始至终强调同党中央保持—致、确保全党令行禁止,体现了对党内监督任务的准确把握。
聚焦了突出问题。《条例》坚持问题导向,把现阶段亟须解决的突出问题纳入监督内容,增强党内监督的针对性。比如,着眼于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问题,《条例》 围绕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等情况作为党内监督的内容,督促各级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把党的领导体现到党的建设、管理、监督之中。着眼于解决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等问题,《条例》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六项纪律”为尺子,把“遵守党章党规”、“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等情况作为党内监督的内容,督促各级党组织把党的纪律建设放到重要位置来抓,严肃查处违反党章党规党纪的行为。着眼于当前依然严峻复杂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条例》把“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等情况作为党内监督的内容,督促各级党组织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防止“四风”反弹回潮,遏制腐败蔓延势头,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一步步引向深入。
明确了主要目的。《条例》把这8个方面确定为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根本目的就是第五条强调的“一个确保”、“三个保证”。通过对这8项内容的监督,及时了解、督促解决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有利于“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实现了这“三个保证”,就能够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把“看齐”的要求落到实际行动中,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做到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担责、为党尽责。实现“一个确保”,即“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如何理解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六条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这一规定基本延续了《条例(试行)》的表述,抓住了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的关键。全面从严治党必然要求党内监督全覆盖,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都是监督对象。没有重点就没有政策,党内监督不能泛泛地抓,必须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重点针对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第一,抓“关键少数”是党章的明确规定和党的一贯要求。党章总纲强调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党章第八条、第十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每个党员都必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不允许有任何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党重视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干部。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严格规范权力行使,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文件指出,“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要抓住“关键少数”,破解一把手监督难题。突出党内监督的重点,是党经过长期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得出的科学结论,是强化党内监督的必然要求。
第二,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我们党长期执政,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掌握着方方面面的权力,肩负着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重任,必须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但在实践中,滥用权力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程度不同地存在,有的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各行其是、自作主张;有的搞一言堂、瞎指挥,给党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有的徇私枉法、巧取豪夺,把权力变成谋取私利的工具,侵害了群众利益,败坏了党和政府形象。我们要把髙度信任和严格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保证权力在正确轨道上运行。
第三,重点盯住一把手。一把手是“关键少数”中的关键,既是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事业发展的领军人物,又是腐败易发多发的高危人群。一把手违纪违法,最易产生催化、连锁反应,造成区域性、系统性、塌方式腐败,影响一个地方、部门和单位的政治生态。许多违纪违法的一把手之所以从“好干部”沦为“阶下囚”,有理想信念动摇、外部“围猎”的原因,更有日常管理监督不力的原因。强化党内监督,必须破解一把手监督难题,用刚性制度把一把手管住,保证其正确用权、廉洁用权。要强化党组织、党员和群众的监督,尤其强化上级一把手对下级一把手的监督,加强日常管理,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多设置监督“探头”,注意从巡视监督、执纪审查、审计司法、信访举报和网络舆情等渠道发现问题线索,及时核查处置。
第四,管住领导机关,就能发挥示范作用。中国传统文化历来讲上行下效,上梁不正下梁歪,中梁不正倒下来。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必须抓住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用好以上率下这个工作方法。要督促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增强带头意识,在积极开展监督、自觉接受监督上严要求、作表率,带头健全和落实民主集中制,带头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带头接受党组织、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以此带动全党监督工作取得实效。
如何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吸收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加强党内监督的新理念新经验,规定“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这既是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理论创新,又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开展党内监督工作的基本遵循。具体从以下3个方面把握。
准确理解“四种形态”的深刻内涵。“四种形态”是从党的历史和管党治党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举措,根本目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一是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的要求。党的先锋队性质和执政地位,决定了党纪必然严于国法。如果纪律都守不住,从严治党就无从谈起,依法治国就是一句空话。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以严的标准要求党员、严的措施管住干部,确保党规党纪刚性约束。二是贯彻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党员干部蜕变都有一个过程,如果一开始就受到严格监督和约束,及时认识和改正错误,就可以避免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坚持抓早抓小,发现苗头及时提醒,触犯纪律立即处理。三是深化了对“树木”和“森林”关系的认识。全面从严治党,不能只盯着极少数严重违纪的党员干部,失去对全局的判断和把握。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讲政治、顾大局,既见“树木”又见“森林”,治病树、拔烂树、正歪树、护森林,全面净化党内政治生态。
牢牢把握党的纪律这把尺子。“四种形态”既针对苗头性问题,又覆盖了各种违纪行为,要用纪律的尺子去衡量,这在《条例》各章都有具体体现。一是始终扭住“常态”。《条例》规定,“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使党内政治生活有战斗性和锋芒。二是合理把握“大多数”和“少数”。《条例》规定:“执纪审查应当查清违纪事实,让审查对象从学习党章入手,从理想信念宗旨、党性原则、作风纪律等方面检查剖析自己,审理报告应当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反映审查对象思想认识情况。”这表明监督执纪的过程,也是教育挽救违纪党员干部的过程。对不太严重或比较严重的违纪问题,要根据其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恰当作出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同时,要把那些相信组织、迷途知返的违纪党员干部,同拒不悔改甚至对抗组织调查的区分开来,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将“惩”与“治”结合起来。三是紧紧盯住“极少数”。《条例》规定:“依规依纪进行执纪审查,重点审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这就是说,对严重违纪问题要严厉惩处,坚决减存量、遏增量,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强化“不敢”氛围。
切实扛起监督执纪的政治责任。运用“四种形态”,党组织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条例》围绕落实党内监督责任,对党委(党组)、纪委和党的领导干部提出了明确要求。对党委(党组)来说,要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把功夫下在平时,使党员干部时时处处受到纪律严格约束。对纪委来说,要找准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职责定位,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加强对遵守党章、执行党纪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党章党规党纪的行为。对党的领导干部特别是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来说,要本着对党的事业和党的干部负责的态度,敢于、善于运用“四种形态”,以担当落实责任,以行动诠释忠诚,把全面从严治党做深做细做实。
为什么说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强化自我约束?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强化自我约束,经常对照党章检查自己的言行,自觉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廉洁自律准则,加强党性修养,陶冶道德情操,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这对新形势下党的领导干部强化自我约束提出了明确要求、作出了基本规范,体现了自律和他律的辩证统一。
我们党需要自我净化、自我革新,党的领导干部同样需要自我完善、自我提高。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是实现党的各项任务的组织者,一言一行都会影响周边、影响社会,理应以更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为广大党员群众当好旗帜和标杆。领导干部的党性修养、思想觉悟、道德水平不会随着党龄的增长和职务的升迁而自然提高,需要日积月累的终生努力。党的领导干部只有注重自我养成、强化自省自律,不断改善自己的作风和形象,才能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使党更好地承担起肩负的历史使命。
全面从严治党,要从党的各级领导干部严起。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是领导干部最基本的政治品格。党章明确规定了党的领导干部的6项基本条件,其中就要求领导干部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中国传统文化也历来把自律看作做人、做事、做官的基础和根本。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都是对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在思想、作风、党性上的集中“补钙”和“加油”,引导其更加自觉地强化自我监督。党的领导干部更应该强化自我修炼、自我约束、自我塑造,校准思想之标、调整行为之舵、绷紧作风之弦,一级带一级、一级抓一级,营造风清气正的从政环境。
党的领导干部强化自我约束,就是要不断改造提高自己,常扫心灵灰尘,常清思想垃圾,随时准备坚持真理、修正错误。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向党中央看齐,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自觉抵制和纠正“四风”问题,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要坚持高标准和守底线相结合,时刻用党章党规党纪、共产党员标准和党的干部条件要求自己,带头践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和廉洁自律准则,坚定理想信念宗旨,加强党性修养和品格陶冶,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自觉远离低级趣味,自觉抵制歪风邪气,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要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敬畏人民、敬畏组织、敬畏法纪,做到公正用权、依法用权、为民用权、廉洁用权,任何时候都不搞特权、不以权谋私,永葆共产党人拒腐蚀、永不沾的政治本色。要把反腐倡廉当作政治必修课来认真对待,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及时提醒纠正他们身上的错误言行。要主动听取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监督,乐于接受监督,善于在接受批评中成长进步,做到“见贤思齐焉,见不贤而内自省也”。越是党龄长、职务高、成绩大,越要谦虚谨慎、戒骄戒躁,时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在自我监督上发挥好“关键少数”的表率作用。
怎样理解党委监督在党内监督中的地位和作用?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并具体规定了4项监督职责。这是党内法规第一次明确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的主体责任,对于各级党委(党组)增强责任意识,强化担当精神,全面履行党内监督各项职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党内监督第一位的是党委(党组)监督。党章第二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党委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地方的工作”;第四十六条规定,“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的领导是全方位的领导,党委(党组)在各地区、部门和单位处于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除了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五位一体”建设实行全面领导,还必须对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党内监督是党的建设重要组成部分,强化党内监督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具体化。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紧扣“责任”管党治党,强调有权必有责、权责要对等,党委要任命干部,更要监督干部,通过落实“两个责任”,严明党的纪律,推进巡视和派驻监督全覆盖,党内监督工作全面深入开展。但是,仍有一些党委(党组)没有正确认识权力和责任的关系,不愿负责、不敢担当,好人主义盛行,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导致各项监督制度虚化空转。各级党委(党组)要深刻把握领导和监督、全面从严治党和强化党内监督的关系, 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把领班子、带队伍体现到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中,使党内监督严起来、实起来。
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是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党内监督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研究、及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目标任务并作出部署。要组织实施批评和自我批评、巡视巡察、组织生活、党内谈话、考察考核、述责述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等监督制度,重点加强对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监督。要自觉把监督当作分内之事,把压力传导给所有班子成员和党的工作部门,确保党内监督主体责任落实到位。二是加强对同级纪委和所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检查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党章第四十三条规定,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落实党内监督主体责任,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加强对纪委工作的领导,支持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三是对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同级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在党委会内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规范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重大问题集体研究,防止个人专断。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使班子成员坦诚交流思想,进行严肃认真的批评,帮助改正缺点错误。定期听取和审议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党组的工作汇报,加强对党委办公厅、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等工作部门的监督。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对下一级党政一把手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并督促其落实党内监督责任。四是对上级党委、纪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监督。党章第十条规定:“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下级党组织认为上级党组织的决定有问题,可提出意见和建议,上级党组织应认真研究考虑并及时回复,但下级党组织决不允许以“监督”为名,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或者公开发表与上级党组织决定相反的意见。
(以上文章均来自《共产党员网》)
|